(2017)湘03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单国强因与被上诉人肖红卫、周光铁、唐岱名誉权纠纷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国强,肖红卫,周光铁,唐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民终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国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红卫。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磊,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光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岱。上诉人单国强因与被上诉人肖红卫、周光铁、唐岱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国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并增加赔偿损失至20万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不实,没有证据支持,阐述的理由不成立,系枉法裁判。肖红卫、周光铁、唐岱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和理由,请求予以驳回。单国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并在《湘潭晚报》醒目位置连续刊登15天;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9日7时40分许,原告单国强在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老市人大院内,因质疑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谢志宇公车私用,遂拦住谢志宇乘坐的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湘C*号小轿车,不让其前行,双方发生争执。当被告周光铁试图驾驶湘C*号小轿车离开时,原告单国强趴在轿车引擎盖上,随后用石头将湘C*号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案发后,湘潭市公安局雨湖路派出所干警赶至现场。闻讯而来的《湘潭晚报》记者唐岱等人亦赶到了现场进行采访报道。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时任湘潭市交通运输局纪委副书记的肖红卫代表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就该事件答复新闻媒体。被告唐岱在分别采访了本案原告单国强、被告周光铁后,结合肖红卫代表湘潭市交通运输局的发言及在湘潭市公安局雨湖路派出所等单位了解的情况,撰写了《市交通局副局长乘公车上班被拦》一文,经《湘潭晚报》相关人员审稿后,于2014年10月30日刋登在《湘潭晚报》上。原告单国强以被告唐岱撰写并刋登在2014年10月30日《湘潭晚报》上的《市交通局副局长乘公车上班被拦》一文,对事发经过有歪曲报道,对是否变相配备、使用公车、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通过周光铁、肖红卫的不实言词,对原告进行了诽谤、诬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并在《湘潭晚报》醒目位置连续刊登15天;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一)原告单国强原系湘潭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2013年1月15日,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发文免去单国强湘潭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职务,时任湘潭市交通运输局纪委书记的谢志宇系原告单国强当时的分管领导;(二)案发后,原告单国强因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原告单国强因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免去其湘潭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职务迁怒于案外人谢志宇,并采取拦车、用石头将其乘坐的湘C*号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的事实存在。案发后,被告唐岱在分别采访了本案原告单国强、被告周光铁后,结合被告肖红卫代表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就该事件向新闻媒体的发言、湘潭市公安局雨湖路派出所等单位了解的情况,撰写的《市交通局副局长乘公车上班被拦》一文,其文章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并无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同时原告亦未对名誉权受损害致社会评价降低进行举证。综上所述,原告的相关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单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单国强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当事人二审期间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单国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被上诉人唐岱撰写的《市交通局副局长乘公车上班被拦》一文,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上诉人人格的内容,被上诉人肖红卫、周光铁亦无侮辱、诽谤上诉人的言论,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单国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单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卫平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唐 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芳理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