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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志星与唐志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星,唐志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30号原告:张志星,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唐志广,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周成,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星诉被告唐志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星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星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星负担。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