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丰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03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丰良,男,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吴丰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丰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罚金3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