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3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农产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孟彩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农产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孟彩峰,田义,深圳市意君行商贸有限公司,谢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3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农产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209,组织机构代码05619239-8。法定代表人刘广阳。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南新路15号7栋厂房二楼201,组织机构代码76048346-3。法定代表人孟彩峰。被执行人:孟彩峰,女,1971年10月2日,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田义,男,1961年11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暂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意君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与滨河路交接东南皇御苑B区12栋2905,组织机构代码06859744-1。法定代表人姚继。被执行人:谢彩虹,女,1975年6月7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农产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时代珠宝有限公司、孟彩峰、田义、深圳市意君行商贸有限公司、谢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1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5,379,791.2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谢彩虹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西路西北侧泰华苑C栋207房产(房地产证号50××68)和被执行人深圳市意君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与滨河路交界东南皇御苑B区12栋2905房产(房地产证号30××08)。后因被执行人谢彩虹已经向其履行了抵押担保责任,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人民币2,740,695.4元,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谢彩虹名下房产的查封。2017年5月3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深圳市意君行商贸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人民币5,047,437.5元用以履行本案债务,对于本案剩余债务人民币1,833.2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特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意君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并予以结案处理。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11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806.95元和52,637.19元已分别由被执行人谢彩虹和深圳市意君行商贸有限公司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意君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与滨河路交界东南皇御苑B区12栋2905房产(房地产证号30××08)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11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满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