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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宝峰与韩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峰,韩金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083号原告:韩宝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林被告:韩金臣原告韩宝峰与被告韩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宝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金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宝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13年至2015年近三年间,被告以治病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每次都承诺到年底还清。这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予还款。被告韩金臣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韩金臣曾以治病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0月16日,被告韩金臣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共借原告现金56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韩金臣在前述借条上签名并捺印予以确认。后借款经催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韩金臣偿还借款56000元。本院认为,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韩金臣向原告借款56000元,由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确认,被告韩金臣应予返还。被告韩金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金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宝峰借款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韩金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