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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民初7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崔新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甘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甘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7617号原告:崔新,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律师(黄埔)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黄埔)事务所。被告:甘露,男,住湖北省洪湖市。原告崔新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淘宝公司)、被告甘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新、被告淘宝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聪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露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1日,原告于淘宝网上购买手机1台,购买页面显示及人工客服均明确表示售卖商品为原装全新正品。但后原告通过官网售后网页查询以及各大售卖商场鉴别,其实际售卖商品为破旧商品虚假翻新。原告得知相关情况后积极与两被告反馈要求处理该事宜,但是两被告均拒不承认售假事实,消极对待处理该事宜。原告尝试与被告所属地的消协反馈,但是得到的结果依旧是被告拒不承认其售假的事实,且经消协查证,被告实际列明的经营场所为服装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3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起诉后撤回了两项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整改商家虚假宣传,徇私舞弊,公然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费用,包括物品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检测费用和原告因此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淘宝公司辩称,一、我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原告在本案主张的诉讼标的虽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但该案由的产生基础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我司并未参与到原告与出让人之间的实际交易中,我司既不承担发货义务也不收取原告支付的货款,故我司并非本案诉争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原告将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我司列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法律原则。(二)根据原告提供的订单信息以及我司提供的交易订单基本信息、交易发票可以证实:交易的买方系原告,交易的卖方系“梦之星198312”(实际主体系甘露)。我司仅为原告及“梦之星198312”的交易提供技术服务,我司系原告和“梦之星198312”网络交易的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并非实际货物或货款的发送或收取者,我司不享有买卖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二、我司已经履行了作为交易平台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一)首先,本案产生的根由系因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而合同具有相对性,主体为合同买卖双方,追究责任原则上需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我司均对入驻商家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上述相关信息任何注册会员均可查看到。如有纠纷,原告完全可以找到商家,我司仅仅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二)即使我司商家甘露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我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物所。用户注册成为会员时,我司已明确告知网店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可能存在风险或瑕疵,事先提醒用户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且要求用户在发布信息和交易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并设置了投诉平台等通道,为用户维权提供途径,因此我司并不存在主观过错。2.我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经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准确的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审查和披露义务,完全可以保障消费者有效、及时的维权。3.纠纷发生后,我司已介入调解,均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致本案最终产生诉讼。因此,我司在本次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且已履行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我司对于入驻商户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不负有审查义务。首先,现有法律法规中均未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对入驻商户所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负有审查义务。其次,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相对应的商品各类国家标准更是如浩瀚大海,我司作为交易平台对于入驻商户所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无也不可能有预见能力。如我司对所有入驻商户销售的商品逐一进行审查,与网络交易平台以快速提供交易信息和交易渠道为优势的特点相悖,也将不适当的增加运营成本,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现实。四、涉案产品的宣传并非我司所为。我司不对平台上的任何商家提供宣传的服务,我司也不接受任何商家委托的宣传服务。我司仅提供交易的网络平台,原告将本不是涉案产品的宣传者列为被告,并强烈要求我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诉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崔新(淘宝会员名称“cui0xin”)于2016年7月1日,向甘露(淘宝会员名称“梦之星198312”)开设的淘宝网店“d[s117070063][女装/流行女装]”(以下称诉争淘宝网店)购买了“Apple/苹果iphone5s新V版电信三网港版4G无锁手机国行未激活”手机1部(以下称诉争手机),订单编号为2033115225104843,崔新支付了价款1769元。崔新于2016年7月2日收到“d[s117070063][女装/流行女装]”淘宝网店快递寄送的诉争手机,手机的机身编号358757053345735。崔新收货后,登陆苹果官网(AppleInc.[US]https://checkcoverage.apple.com)查询序列号为“358757053345735”的苹果手机的维修情况,查询结果如下:1.有效购买日期,借助已验证的购买日期,Apple可以快速找到您的产品并为您提供所需帮助;2.电话技术支持:已过期。您可以从AppleAdvisor(技术顾问)处购买电话技术支持服务;3.维修和服务保修情况:可适用消费者权益法(默认)。此产品无资格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修服务,因为它不是在您寻求服务的国家/地区购买的。诉讼中,崔新提供在诉争淘宝网店购买诉争手机时的该网店的页面情况如下:Apple/苹果iphone5s新V版电信三网港版4G无锁手机国行未激活,手机图片下方有“五年质保全新原装正品”字样。诉讼中,崔新和淘宝公司提交了2016年7月18日至20日期间崔新购买诉争手机在淘宝网协商退货退款记录,具体如下:1.cui0xin(买家):发起了仅退款申请,货物状态:已收货,原因:假冒品牌,金额:1769元,说明:1.非全新手机,本人已找专业人士分辨为翻新机…2.梦之星198312(卖家):卖家拒绝本次售后服务申请。拒绝原因:商品退回后才能退款,拒绝说明:我家没有不退货仅退款的服务,如果要退款,麻烦把手机寄回;3.cui0xin(买家):要求淘宝介入,问题描述为假冒品牌;4.cui0xin(买家):提交凭证(附图);5.梦之星198312(卖家):提交凭证(附图);6.梦之星198312(卖家):本店所售机器均为原装正品,从正规渠道进货,请小二核实,本店没有不退货仅退款的服务,我们支持买家退货退款,麻烦小二哥处理一下;7.梦之星198312(卖家):查看过买家提供的凭证后,拒绝此次售后服务申请,拒绝理由:本店所售机器均为原装正品,从正规渠道进货,本店没有不退货仅退款的服务,我们支持买家退货退款,麻烦小二哥处理一下;8.梦之星198312(卖家):买家退货没有联系本店,也没有提供物流单号,请买家提供快递单号,方便本店联系快递取件,及时退款;9.系统:淘宝小二正在处理,请耐心等待;10.2016年7月20日15时47分17秒,“淘宝小二”:因为凭证缺少,要求cui0xin(买家)提交凭证,示例名称:假货凭证。崔新因诉争手机存在瑕疵于2016年9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在崔新提起本诉讼前,淘宝公司已向崔新披露了诉争网店的经营者甘露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认为,甘露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崔新在淘宝公司淘宝网的诉争网店上购买了诉争手机1部,有当事人提供的订单信息、商品详情交易订单基本信息、淘宝网协商退货退款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证实,故崔新与淘宝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有三个焦点问题:一、淘宝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崔新主张甘露销售诉争手机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欺诈行为及要求甘露三倍货款赔偿损失的诉求是否应支持;三、淘宝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不能提供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故本院对淘宝公司主张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甘露销售的诉争手机的名称为“Apple/苹果iphone5s新V版电信三网港版4G无锁手机国行未激活”,淘宝网上诉争手机商品详情显示为“五年质保全新原装正品”,本院据此认定甘露承诺销售给崔新的诉争手机是全新手机,另认定甘露在销售诉争手机时向消费者承诺该手机的质保期为五年。崔新提交了通过手机序列号查询诉争手机的维修情况显示该手机不能享受保修服务,本院据此认定该手机并非原装正品的苹果手机,本院认定甘露销售诉争手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对崔新主张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甘露向其按诉争手机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的诉求予以支持,即甘露须向崔新赔偿5307元。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因崔新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而淘宝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崔新要求淘宝公司在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中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崔新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淘宝公司违反了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即拒不提供销售者的身份信息或发现产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后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对崔新造成了损害,故崔新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甘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崔新赔偿5307元;二、驳回原告崔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甘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甘露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小娟人民陪审员  杨思毅人民陪审员  徐幼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廖洁玲书 记 员  陈武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