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方志军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志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29号罪犯方志军,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志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已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方志军等二人犯罪所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方志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该犯利用同伙李某分管仓库等后勤保障工作的职务便利,偷运并变卖仓库内废弃华灯基座约8吨,获利26万余元。该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该犯系从犯,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退缴赃款。罪犯方志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二次、优秀四次。2016年2月25日缴纳10000元。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方志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