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祥、贾宪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贾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祥,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贾宪军,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张祥与被执行人贾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6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本金人民币150000万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毅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贾宪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第6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钟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