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延球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延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460号罪犯王延球,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青岛市政法委员会常务原副书记兼综治办主任。住山东省青岛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岱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1984782.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其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3)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13日入监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王延球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王延球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田剑出庭履行职务,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延球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王延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缴纳违法所得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延球在刑罚执行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表扬奖励八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违法所得款计人民币564701.30元,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及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减刑时应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延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审判员 王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