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祖瑞与王振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祖瑞,王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财保16号申请人:何祖瑞,无职业。被申请人:王振山,无职业。申请人何祖瑞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振山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九三支行62×××62账户的存款18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银行卡一张(存款18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祖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振山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九三支行62×××62账户的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二、冻结申请人何祖瑞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九三支行62×××79账户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何祖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潘庆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晓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