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牟其华张廷秀等与徐正芬李佳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其华,牟其兰,幸大伟,张廷秀,徐正芬,李佳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525号原告:牟其华,男,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牟其兰,女,生于1967年10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幸大伟,男,生于1991年7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廷秀,女,生于1948年10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正芬,女,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李佳富,男,生于1969年8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其华、牟其兰、幸大伟、张廷秀与被告徐正芬、李佳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其华、牟其兰、幸大伟、张廷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其华、牟其兰、幸大伟、张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飘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