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广廷与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廷,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908号原告:郭广廷,男,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江宏君,经理。被告:范鑫,男,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郭广廷与被告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广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