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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广廷与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廷,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908号原告:郭广廷,男,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江宏君,经理。被告:范鑫,男,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郭广廷与被告青岛泰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广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