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卧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龚洪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卧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龚洪权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012号原告:重庆市垫江卧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垫江县政府新大楼二楼。负责人:龙世均,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洪权,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市垫江卧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龚洪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垫江卧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卧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卧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