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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连杰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杰,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016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杰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李连杰申请执行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4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李连杰办理位于二七区郑密路东、赵庄街北X号楼X层XXX号房屋的产权证书;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证违约金687.37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233元、执行费550元,共计4470.3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李连杰(身份证号:4101821986XXXX0737)办理位于二七区郑密路东、赵庄街北X号楼X层XXX号房屋的产权证书。二、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连杰4470.37元。三、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收入4470.3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卢溢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