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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小艳、支永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小艳,支永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116号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增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马武民,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艳,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支永锋,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艳、支永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人民币,本院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