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小艳、支永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小艳,支永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116号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增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马武民,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艳,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支永锋,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艳、支永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人民币,本院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