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综兴土地房产咨询服务中心与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综兴土地房产咨询服务中心,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2865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综兴土地房产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潮连青年路**号*楼。负责人:何耀强。被告: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13号A5-303。法定代表人:梁立维。委托代理人:陈鉴铭、黄健嫦,均系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综兴土地房产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江门市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综兴土地房产咨询服务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综兴土地房产咨询服务中心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综兴土地房产咨询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张华理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蓝志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