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川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博、陕西恒翔瑞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川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博,陕西恒翔瑞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656号原告西安川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35061090K。法定代表人李玲。委托代理人李蓉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博,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恒翔瑞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号天地时代广场*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1105732。法定代表人张博。原告西安川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博、陕西恒翔瑞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5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位于西安市凤城四路中登国际企业中心B座29层美容会所的装修合同,其于2015年3月30日进场施工,并于2015年5月31日离场,所完成的工程量合计总额55万元,其与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还款时间及金额,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5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川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