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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远和、刘刚成诉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钟克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和,刘刚成,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钟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和,男,汉族,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刘刚成,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钟克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钟克蓉,女,汉族,住什邡市。王远和、刘刚成诉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钟克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什邡盛佳磷化工有限公司己经歇业,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钟克蓉的奥迪轿车壹辆已被另案查封,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克蓉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