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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80号申请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法定代理人胡某乙,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系申请执行人胡某甲的母亲。被执行人郑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某某应将12250.00元抚养费支付给胡某甲,调解书生效后,胡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某在2017年6月1日前已将12250.00元执行标的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某甲。本案现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