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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江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1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江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拥有车牌号分别为皖×××江淮牌、皖×××福田牌、皖×××东风牌轿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三辆车牌号分别为皖×××江淮牌、皖×××福田牌、皖×××东风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