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恢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录、陈佳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录,陈佳山,宜昌嘉仪港务有限公司,严启红,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恢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录,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郑家胜,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佳山,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宜昌嘉仪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峡口镇居委会二组42号。法定代表人:严康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严启红,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钟华,男,1967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录与被执行人陈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追加第三人宜昌嘉仪港务有限公司、严启红、钟华为该案被执行人,并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嘉仪港务有限公司、严启红、钟华向申请执行人孙录偿还借款人民733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严启红在宜昌开泰矿产品有限公司处有43.9%的股份,在宜昌殷家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有20%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严启红持有的宜昌开泰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股权21.95万元(持股比例43.9%)。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执行人严启红持有的宜昌殷家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160万元(持股比例20%)。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选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胜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