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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陆寿良、苏月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寿良,苏月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9民初131号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旺京,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生,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寿良,男,1964年8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告:苏月青,女,1968年7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陆寿良、苏月青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907元,由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王桂康人民陪审员  覃秋倍人民陪审员  黄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覃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