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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花寿军、马海琴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花寿军,马海琴,李海春,李爱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761号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岳云俊,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怀松,该中心员工。被告:花寿军,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马海琴,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李海春,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李爱玲,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花寿军、马海琴、李海春、李爱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李可可人民陪审员  胡 山人民陪审员  庄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