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缪炜与高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炜,高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炜,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博,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上诉人缪炜因与被上诉人高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8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缪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缪炜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缪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5元,减半收取11902.5元,由上诉人缪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茂刚审判员 赵 蕾审判员 辛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舒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