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春红与董莉(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红,董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194号原告:杨春红,男,195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董莉(董利),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原告杨春红与被告董莉(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春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董莉(董利)不在杨春红提供的居住处居住,杨春红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春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杨春红;邮寄送达费56元由杨春红负担,另56元返还杨春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祝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