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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4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在本市1辆青浦汽车站方向的青安线公交车上,趁被害人赖某某乘车不备之际,由赵某某在被害人右前侧挡住他人视线,王某某动手从被害人上衣右侧口袋内窃得OPPO牌R9PlusmA型移动电话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两名被告人得手下车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被告人王某某及赵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移动电话机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主犯,赵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应对赵某某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分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钱某某、黄某某、马某的书面证言及钱某某、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作案现场图;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被告人王某某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均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伟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