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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成军、闫土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成军,闫土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855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军,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闫土玲,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军、闫土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计256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立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