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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海云与赵辉、姚立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云,赵辉,姚立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290号原告:于海云,女,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辉,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姚立敏,女,1983年7月21日,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于海云与赵辉、姚立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于海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海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于海云负担。审判员  丁忠敏书记员  栾姗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