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翟艳艳、王岩松等与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尹海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翟艳艳,王岩松,王占龙,王桂玲,尹海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翠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杜卫,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艳艳,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礼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松,男,199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陕西省礼泉县。法定代理人:翟艳艳,系王岩松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龙,男,194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陕西省礼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玲,女,194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尹海军,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周至县。上诉人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艳艳、王岩松、王占龙、王桂玲及原审被告尹海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 山审判员 刘煜阳审判员 张作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