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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婷与汪敏、袁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汪敏,袁银,长沙市雄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556号原告陈婷,女,汉族,1992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汪敏,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被告袁银,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第三人长沙市雄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115号。法定代表人刘雄准。本院审理原告陈婷诉被告汪敏、袁银、第三人长沙市雄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婷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但通知原告陈婷后仍不预交。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黄上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