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965上海百图低温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邦达通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图低温阀门有限公司,江苏邦达通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4965号原告:上海百图低温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洋桥路155号-7。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根,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凤,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邦达通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龙河村上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超龙。原告上海百图低温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图公司)诉被告江苏邦达通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达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根、戴小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邦达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10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他公司与邦达通公司于2015年初开始发生业务往来,主要涉及低温阀门买卖,至2017年1月业务往来发生额为647120元,经他公司多次催要,邦达通公司至今仅给付货款436740元,邦达通公司于2016年10月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但邦达通公司并未按计划履行,至今尚结欠他公司货款21038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邦达通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百图公司与邦达通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6年10月14日,邦达通公司向百图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付款计划为2016年10月30日付款10万,2016年11月30日付款10万,2016年12月30日付款6万,2017年1月30日付款51038元。上述款项共计311038元。邦达通公司出具上述《还款计划书》后,双方又于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9日签订《订货合同》各一份,付款方式均为款到发货,货值金额分别为21240元、1500元,共计22740元;2017年1月4日,百图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27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查明:2016年11月7日,邦达通公司转账汇款121240元至百图公司,附言标注为货款加气枪回气枪,百图公司陈述21240元为2016年11月1日双方签订《订货合同》的货款,100000元系邦达通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后按计划归还的货款。另2016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订货合同》的货款1500元是2016年11月15日邦达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以上事实,由《还款计划书》、《订货合同》、银行入账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邦达通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确认结欠百图公司货款311038元,有邦达通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后双方又发生业务往来货值金额计22740元,邦达通公司已给付22740元货款,有《订货合同》、银行入账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邦达通公司尚结欠百图公司货款211038元(311038元+22740元-121240元-1500元),百图公司主张210380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邦达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缺席本次庭审,也未向本院提出相反意见及证据否定百图公司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苏邦达通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海百图低温阀门有限公司货款2103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0元(上海百图低温阀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邦达通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上海百图低温阀门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