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洪森、张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森,张颖,孙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森,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张颖,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孙那庆,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森与被执行人张颖、孙那庆(2016)津0113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广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