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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龙辉龙滤网有限公司与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龙辉龙滤网有限公司,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33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龙辉龙滤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286号B座307室。组织机构代码72501620-2。法定代表人梅卫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7546518-0。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龙辉龙滤网有限公司329200元及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3269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龙辉龙滤网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6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6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6月22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里江南侧x幢、水岸城邦x幢房屋,2016年3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N×××××、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