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淦作祥、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淦作祥,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999号申请执行人淦作祥,男。被执行人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淦作祥与被执行人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争议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修人劳仲案字(2016)第7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经查,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已关闭停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对其法定代表人何国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将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人劳仲案字(2016)第7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修水县宝丰活性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尚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