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1993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