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月福与王德有、高绍有、王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月福,宋卫国,高绍有,王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月福,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婷,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卫国,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绍有,男,1957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福,男,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上诉人孙月福因与被上诉人王德有、高绍有、王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月福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孙月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月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1元,减半收取1200.50元,由上诉人孙月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