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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9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峰,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武夷山市,现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1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1日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永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张峰驾驶闽H×××××号小客车沿武夷山市五九南路往吴屯乡方向行驶,行经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与其右侧驾驶电动车欲左拐的被害人叶某差点发生刮碰事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峰先打了叶某脸部一拳,后双方互殴,致叶某耳、鼻受伤流血。经鉴定,叶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张峰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新丰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峰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张峰驾驶闽H×××××号小客车沿武夷山市五九南路往吴屯乡方向行驶,行经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与其右侧驾驶电动车欲左拐的被害人叶某差点发生刮碰事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峰先打了叶某脸部一拳,后双方互殴,致叶某耳、鼻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叶某面部损伤致上颌骨右侧额突、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张峰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新丰派出所投案。另查明,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张峰与被害人叶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峰已于2017年5月12日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叶某因本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叶某对被告人张峰的行为表示谅解。在诉讼过程中,武夷山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根据审前调查的结论,可以对被告人张峰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左某1、左某2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峰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峰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形,同时结合武夷山市司法局出具的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柯龙福人民陪审员  夏再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