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15号原告: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梁继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华,女,生于1987年3月8日,汉族,住夏邑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李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涛,男,生于1991年12月6日,汉族,住郑州市,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7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1050元。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