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联苗、童德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联苗,童德新,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联苗,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童德新,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徐敏,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11民初620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童德新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135号1-2#139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童德新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135号1-2#139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汪民军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潇倩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6月1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盛利、汪民军、牛春风汇报人:汪民军记录人:李潇倩汪:申请执行人张联苗与被执行人童德新、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11民初620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童德新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135号1-2#139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童德新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135号1-2#139房产的查封。盛: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童德新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135号1-2#139房产的查封。牛: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童德新位于庐江县庐城镇环城北路135号1-2#139房产的查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