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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91民初3455号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幢第3层310室。法定代表人陈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周章路。法定代表人管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亮、李媛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罗宏、孔国平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卞文、被告委托代理人邵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份,原、被告签订了《国信上城通信配套施工协议》,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通过验收。经双方对账,截至2016年9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2037.15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2037.15元。被告辩称:认可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本项目尚未通过被告的审计结算。付款条件没有成就,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在镇江大港新区周章路开发国信上城项目,由原告为该项目房屋安装通信配套设施。为此,原、被告于2012年7月份签订了《国信上城通信配套施工协议》。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国信上城(3#地块)通信配套工程;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形式、按技术规范实行设计施工一体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71.052万元;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双方从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移交完毕,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等。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2年12月验收合格,交付被告。2016年9月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52037.15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国信上城通信配套施工协议》、开票明细、收款情况说明、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单项评定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信上城通信配套施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经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被告依约应支付工程款。被告于2016年9月7日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352037.15元未付,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52037.1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尚未通过审计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和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52037.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8900元,由被告镇江国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魏 震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人民陪审员  孔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蕾蕾(附上诉须知)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