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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景康与张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景康,张金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704号原告:申景康,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金强,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景康与被告张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景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景康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