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金大力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大力,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大力,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金传仁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龙,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宏珠,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美,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岗,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綪,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大力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金大力在一审提交的被上诉人李岗与上诉人金大力之父金传仁于2007年5月1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等证据的认证上,未依照证据的质证、认证规则进行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在证据规则的适用上,未正确划分双方的举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大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晓元审 判 员 牛 菲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