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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董智慧、李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董智慧,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383-3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紫金山路9号。被执行人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誉峰昌建16号楼1701室。被执行人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绿环路交叉口东南角。被执行人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北段路东。被执行人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王楼乡工贸示范区。被执行人董智慧,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卫,女,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董智慧、李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董智慧、李卫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董智慧、李卫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卫名下的房产一套,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智慧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0FB83的汽车一辆,因上述财产均为轮候查封,致使本院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本息共计2470605.04元,案件受理费2591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