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福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桂华与洮南市永茂乡永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华,杨井风,洮南市永茂乡永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赵桂华、杨井风。被告洮南市永茂乡永兴村村民委员会。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之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