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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先庆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先庆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191号罪犯唐先庆,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住泰安市泰山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6)鲁09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唐先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16日入监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唐先庆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唐先庆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唐先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先庆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先庆减去有期徒刑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胡德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