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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甘新旺、袁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新旺,袁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甘新旺,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袁国珍,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甘新旺与袁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本案现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标的款为53900元,未执行标的款为53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新旺若发现被执行人袁国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洪涛审 判 员  金 毅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少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