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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冯空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空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刑初56号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空军,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县,现住江西省德安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空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空军于2017年2月16日下午,使用“钱某”的居民身份证,在德安县德玛西亚宾馆登记入住8213房间,通过微信支付房费200元,并在8213房间容留王某、杜某1等人吸食甲基苯���胺(冰毒);2017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冯空军又使用“钱某”的居民身份证续住德安县德玛西亚宾馆,通过微信支付房费200元入住8212房间,并容留王某、杜某1、曾某、杨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证人王某、杜某1、曾某、何某1的证言相印证,并有证人何某1辨认被告人冯空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德安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板照片资料,德安县德玛西亚宾馆住宿花名册及照片,被告人微信转账支付截图,德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5)德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德安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核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认为,被告人冯空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两次容留多人在自己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空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空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厚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