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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36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凤香,魏所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688号之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193号。负责人:梁钧,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岩,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小辛庄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刘凤香。被告:刘凤香,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所库,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告天津市圣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凤香、魏所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456元,减半收取1122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车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