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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毅与陈圣宣陈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陈静,李冬梅,陈圣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121号原告:李毅,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静,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冬梅,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圣宣,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毅诉被告陈静、李冬梅、陈圣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去补交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书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原告拒收后于2017年5月22日退回)。原告未在七日内补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的一半),由原告李毅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