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毅与陈圣宣陈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陈静,李冬梅,陈圣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121号原告:李毅,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静,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冬梅,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圣宣,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毅诉被告陈静、李冬梅、陈圣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去补交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书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原告拒收后于2017年5月22日退回)。原告未在七日内补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的一半),由原告李毅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