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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赵丽、关毅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关毅正,林诗昌,关毅治,泉州市亿威皮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毅正,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诗昌,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审被告:关毅治,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审被告:泉州市亿威皮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阳社区金狮路。法定代表人:关毅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赵丽、关毅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上诉人赵丽、关毅正在上诉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形式向其邮寄送达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限其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丽、关毅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胜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代理审判员  魏孜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